扶老人被索赔1.9万元!我要说几句话,“批评”店主为何理不直、气不壮
调解员已经明确告知店主: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是,老人死亡与店主无关。调解员也明确告知:调解完全自愿,任何一方不同意可以随时退出。 这种情况下,店主为什么还要接受调解?为什么要主动提出2000元"人道帮扶"金?为什么后来又追加到了1.9万元呢? 事情是这样子的: 2026年8月17日,湖南祁东县一位老人在店主肖爱华的店门口突发疾病,肖爱华积极施救并拨打120,老人送医后因自身疾病抢救无效去世。当天下午,公安机关将店主和目击者请去调查。 8月18日至19日,店主与老人家属接受了数轮调解,这里面有几个重点,首先是:老人家属提出10万元赔偿金,店主肖爱华坚持自己无过错,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——调解过程中,调查结果出来了,与店主无关。 但本着“人道主义补偿”逻辑,肖爱华还是主动提出了2000元帮扶金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,在下一次的调解中,双方逐渐达成19000元的共识,肖爱华丈夫当场转账。 其次是:肖爱华在明确知道“公安机关给出自己没有责任的调查结果”,明确知道“调解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,任何一方不愿意,就可退出”的基本规则下,依然接受调解,并支付“人道主义补偿金”。 被忽视的追问: 事件曝光后,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“和稀泥式的调解制度”。南生认为,这些批评声音当然有道理,调解不能总是“让没责任的人,拿出补偿金”,调解不能总是“让双方都让步”。 但笔者注意到,在汹涌的批评声中,有一个更值得追问的细节被忽略了——店主是在已经知道自己无责、也知道可以退出的情况下,主动选择给钱的。 调解员事后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:“我们没有权力逼迫别人出钱,调解过程中已告知店主若不接受调解,可以退出”。 这说明什么?说明店主的妥协,并非是基于法律或调解制度的强迫,而是情绪的屈服。他知道自己无责,但怕对方“闹”字压倒了“理”字——怕家人受骚扰,怕生意受影响,怕经不起折腾。 但恰恰是这种“怕”,构成了“和稀泥”能够成功的前提。 试想:如果店主在调解员告知自己无责、可选择退出之后,当场告知对方:“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我没有责任,调解我退出,你要索赔请去法院起诉,法院判多少我认多少”。 那么,这1.9万元根本就不必支付,后续的退款和捐助也都不必发生。但他没有这样做,而是从最初主动提出2000元人道主义补偿金,后又加到了1.9万元。 错失的三次机会: 回顾整个过程,店主至少错失了三次可以依法说“不”的机会。 第一次,面对家属“不赔钱就将遗体放店门口”的言辞,他没有选择报警。类似表述即便只是口头威胁,也已涉嫌滋扰——如果当时报警,警方完全可以依法介入。但他选择了忍让。 第二次,在公安调查结果出来后,调解员明确告知可以“退出”,店主没有行使这个权利——店主明明知道法律站在自己这边,却没有告诉对方:要赔请去法院告我。 第三次,他因为一句并未实际实施的威胁,就用想象中最坏的结果惩罚了现实中最无辜的自己。法律惩罚的是行为,而非情绪。 这三次机会的错失,都与调解制度是否“和稀泥”无关,而与店主本人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有关。 制度的归制度,个人的归个人: 南生说这些,并非要为基层调解制度辩护,也不是为“和稀泥式的调解制度”辩护——这个真的需要改,调解中是否存在“以劝代压”的倾向,基层治理是否过于追求“息事宁人”——这些追问都值得认真对待,不能再让无辜者受损了。 但与此同时,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另一个事实:“按闹分配”的土壤,不仅有制度层面的“和稀泥”空间,也有守法者自身“怕事”心理的参与。 这话说出来可能不中听,甚至显得有些“不近人情”。 毕竟,店主是做好事的一方,是舆论同情的对象。南生现在撰文“批评”他,似乎就是在为“和稀泥”的调解开脱——不是这样的。 恰恰因为他是“好人”,我们才更要追问: 如果好人自己都不敢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事,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,又如何能在现实中生效? 制度当然要改——调解的程序必须更加透明,调解的边界必须更加清晰,“无责不赔”的原则必须刚性执行,调解员“以劝代压”的空间必须被压缩。这些,舆论已经喊得足够响亮,决策者也应当听到。 但制度的改革需要时间。在这个窗口期,我们还能做什么? 答案是:帮每一个普通公民补上“依法说‘不’”这一课。 肖爱华的问题,不是她不懂法——她知道“自己无责”。她的问题在于,当压力真实袭来的时候,她不知道如何把“法律上的无责”转化为“行动上的不退”。 她缺的不是法律知识,而是“面对纠缠时依法站直”的勇气和能力。 这种勇气和能力,不是天生的,是需要被训练、被赋能的。基层普法不能只停留在“发传单、贴标语、讲条文”,还要告诉人们:当对方无理纠缠时,得优先使用法律武器给自己撑腰。 此外,调解员也需要给民众“普法”,以本案为例:当公安机关已给出肖爱华无责的结论后,调解员是不是应该主动告诉当事人“退出调解,是对你最有利的选择”,而不是继续组织下一轮调解,让店